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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前瓶装气保持在96元内

  我市临时干预液化石油气价格对进销差率作出明确规定

  2月4日前瓶装气保持在96元内

  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元月7日起,我市对液化石油气销售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的进销差率制定具体的销售价格。

  据了解,此次对液化石油气销售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是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进销差率具体规定为:燃气批发企业从进口商或炼厂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进销差率(计价基础为合理进货价加运费)不得超过7%;销售给零售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从进口商或炼厂以外的其他批发商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5%;销售给零售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5%。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不得超过4%(不包括送气费)。进销差率计算范围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利润。在批发、零售环节中,如果既有直接从进口商或炼厂进货,又有从其他批发商进货的,采用加权平均法作价。

  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在每天下午4时前,将本企业前一天的燃气销售量和销售价格等情况报市物价部门备案。为防止不法经营者借提高送气费变相哄抬液化石油气价格,各企业对用户的送气费标准一律按去年12月1日实际收取的标准执行。此外,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还要肩负起社会责任,遵守相关价格干预政策的同时,积极组织货源,确保燃气供应稳定。

  市物价检查部门近期将加强对液化石油气价格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此前,为确保我市元旦春节期间民用燃气价格稳定,市物价局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已出台瓶装液化石油气“协调价”:12月26日到2月4日期间,我市瓶装气价格保持在96元(不含送气费)以内。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肖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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