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状告车管所行政违法
5月14日,樵彬认为车管所拒绝其办理驾驶证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樵彬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而作为依据的《通知》,既未对外公布,也未公示。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而将驾校记录作为考试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显然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法院一审判樵彬胜诉
今年11月6日,南山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除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增设驾驶许可条件。
本案中,车管所依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樵彬申领驾驶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该《通知》也没有将“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设为申领驾驶证的受理条件。
南山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深圳市车管所于今年3月7日作出的不受理樵彬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目前,此案还在上诉期内。
省厅下文停止执行《通知》
此案诉讼期间,樵彬还向广东省法制办提出了对《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在广东省法制办的敦促下,省公安厅、交通厅粤公通字【2007】212号文即告出台。该文明确规定:“从即日起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
省厅的文件正式到达深圳后,8月30日深圳车管所受理了樵彬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