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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有了新门槛
记者昨日从第17期《市政府公报》获悉,市教育局日前出台试行《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试行)》),从审批管理、办学行为、办学条件等方面,对开办民办学校设定具体“门槛”并要求严格执行。据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在《标准(试行)》颁布半年内,对已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按照该标准的指标,重新核定其办学规模。未达到标准的,要求其在该标准颁布实施后两年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标准的,由审批部门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学校不得与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该《标准(试行)》指出,民办学校的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租赁场地办学的,须签订租赁期至少在一个办学周期(中小学6年、学前教育机构3年、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与所开设项目的办学周期一致)以上。

    民办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按规定配齐教育、教学、教辅和办公用房,学校布局合理,教学区、运动区及生活区相对独立;寄宿制的,配有符合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

    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其高中部、初中部、小学部的教学区域相对独立。

    校长只能在一所民办教育机构任职

    《标准(试行)》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办:(一)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二)有违法办学记录的;(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四)有精神类疾病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校长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并只能在一所民办教育机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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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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