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办时须有足够流动资金保证学校正常运作
《标准(试行)》对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的设置分别制定了具体标准,包括校园校舍、规模和班额、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教学教辅用房、办公用房、图书设备、教学仪器、信息化设备、行政人员、教师、教辅人员、开办经费等。
其中,对于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都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校长要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一定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学校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具体数额由审批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经费支出核定。
民办学校的规模、班额、老师配备也有具体规定。其中,幼儿园的班级数≥6,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3周岁以下幼儿班≤20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全日制园每班应配备至少2名专职教师和1名保育员,寄宿制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职教师和2名保育员,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保育员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民办小学班级数≥12,每班人数≤50人,专任教师配备(含上课行政人员)师生数比值≥1∶20。民办初中和高中的班级数都要≥6,每班人数≤50人,师生数比值分别为≥1∶15和≥1∶14。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