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 方兴业 实习生 胡偲)在昨天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深圳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提交审议。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璞受市政府委托就《办法草案》作说明。他说,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市政府在总结经验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草案》。
《办法草案》基本取消了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限制,除因姓名权等发生争议的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援助的情形之外,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等条件的公民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办法草案》规定了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需要制定不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济困难标准。
《办法草案》借鉴香港经验创设了辅助性法律援助制度。该制度是为了解决那些收入高于经济困难标准但仍然没有能力或者暂时无法支付法律服务费的“夹心阶层”人群的法律服务问题而设置的。《办法草案》规定,申请人申请辅助性法律援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家庭经济状况高于市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但超出部分低于经济困难标准的50%;申请事项符合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辅助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争议标的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
《办法草案》还规定: 对于下列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市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辅助性法律援助:申请事项为请求工伤、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权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