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消费在线 > 信息中心 > 深圳新闻 > 文章正文
推荐文章22家奶粉企业检出三聚
推荐文章08年315消费专题
推荐文章2008深圳外调工 入户新
推荐文章从"艳照门"看时尚潮流
推荐文章2008年深圳保障房申请
推荐文章关注2008年春运
推荐文章十·一黄金周 欢乐出游
推荐文章2007 七夕情人节快乐
推荐文章香港,浓彩重墨的时尚
推荐文章2007年“有问有答”精

我国拟规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将究刑责

情节较轻将按“低级别”处罚

■关键词:绑架罪

【草案】绑架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刑法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提出,从实践看,刑法对该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情况复杂的案件需求,建议对绑架罪法定刑的设置作适当调整。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对绑架他人后主动放人的从轻处罚。

经研究认为,绑架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应予严惩,同时考虑实际发生的这类案件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在刑罚设置上适当增加档次,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罪犯。

一定条件下初犯可被免刑责

■关键词:偷税罪

【草案】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解读】有关部门提出,在经济生活中,偷逃税的情况很复杂,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建议在刑法中对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不作规定,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

此外,引人关注的是,草案中的“偷税”一词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欢迎进入深圳消费社区参与讨论

版权所有 深圳消费在线 www.szxf.net 网络实名:深圳消费 网友留言
业务合作:0755-83046371 25600371 客服电话:0755-21266059 客服QQ:75595757
E-mail: 粤ICP备05021497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CopyRight © 2004-2006 szxf.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工商注册号
440301206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