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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专家详解八大创新

全国第一部有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昨天下午获得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从11月1日起执行。在条例通过后的第一时间,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主任傅伦博接受本报记者专访,详细解读本条例八大重要创新。

系统规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

《条例》的第一个重要创新之处,是首次系统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设四条25款。

用人单位权利有:制定规章制度、录用和管理劳动者、参加集体协商等。义务有: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

劳动者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和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和参加工会;参与集体协商;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义务有: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等。

加班工资基数首次明确标准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过去法律法规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为按“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来支付加班费。“但什么是标准工资,很含糊,企业执行五花八门,有的按最低工资计算,有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为此,《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且,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明确基数后,有利于维护员工权益,也有利于企业清清楚楚算账,以后就不会有那么多纠纷、扯皮、争议了。”傅伦博还解释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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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晶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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