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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修改工资条例 探亲或被视为正常劳动
 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办获悉:我市拟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计划对最低工资的调整时间、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员工休假期间工资支付标准等重要条文进行修改,职工休年假、探亲假将有望被用人单位视为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据了解,《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但是由于形势的发展,其中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因此,市政府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修改,市法制办和市劳动保障局经过征求各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协会意见,形成了《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草案送审稿)》。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改,和今年11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以及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和即将出台的《工资支付条例》有密切关系。

修改解读

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有变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后,明确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标准工资”,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但由于企业一直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来计算加班工资,其普遍反应标准工资经常变化、难以操作。实际上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采用标准工资,而是采用约定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的,由此产生了很多劳动争议。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该如何计算?这往往是争议的焦点。为此,此次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的修改,也拟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从“标准工资”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怎么计算?《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这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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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晶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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