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第一部有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地方立法,本月开始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在立足深圳实际、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作了进一步深化、细化和补充。其中,《条例》明确了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强调各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协调和监管作用,这对促进我市劳资关系双赢和谐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明确规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
《条例》的一个重要创新之处,就是针对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首次系统规定和明确了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权利主要有制定规章制度、录用和管理劳动者、参加集体协商等,义务主要包括维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和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和组织工会、参与集体协商、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义务包括完成劳动任务、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以及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等。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副主任刘曙光说,深圳“2·27”、“9·20”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在《条例》中强调企业要严格履行“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义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条例》也特别对劳动者维权行为方式提出要求,强调维护合法权益应当遵循合法途径,理性维权。
每周一天休息不得变相拆分
在实践中,劳动者反映较多的问题之一是加班时间过长,休息时间得不到保障。一些企业利用法律规定的模糊,在较多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另外,虽然国家劳动法规定企业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但是对于这个规定,很多企业“钻空子”,有的把一天拆成两个半天,有的美其名曰“换休”,今天几小时,明天几小时,零散安排。
针对这种现象,《条例》借鉴香港、澳门等地区的经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不得变相拆分。刘曙光说,这样的规定,在条例起草征求意见时受到劳动者欢迎,企业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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