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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呼吁在全国明令禁止返券促销

高额返券白热化扰乱市场侵犯消费者权益

中消协呼吁明令禁止返券促销

返券促销不仅存在诸多问题,也带来了很多不利后果:直接促成“黄牛党”的兴起,引发交易秩序混乱;而高额返券的白热化,又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中消协昨日呼吁,在全国明令禁止返券促销;改“明码标价”为“明码实价”。

昨日,中消协和市消委会点评了返券促销带来的几大后果:首先,返券促销促成“黄牛党”的兴起。

其次,经常性的返券促销使消费者无法判断商品和服务的稳定价格,失去了比较和选择的基点。其知情权得不到保证,议价能力缺乏,选择和交易陷入盲区。

此外,商场之间价格战频发,争相提高返券促销额度,以抢夺有限的客源,扩大销售量和营业额,商业秩序陷入怪圈。

对此,中消协呼吁在全国明令禁止返券促销,指出现行返券促销活动违反了诚信原则,不合乎公序良俗,容易形成无限循环的消费圈套,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更是不容忽视,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有关规定,早日在全国范围内终结返券促销。

要立法限定商业促销的次数和时限。中消协负责人称,返券促销仅是商业促销的一种方式,此外,商家还不断推出特价、打折、兑换积分、抽奖、赠品、限时抢购等活动,以吸引消费者。面对频繁的商业促销活动,消费者难以知道商品的稳定价格,长此以往,其对商场的价格就会失去信任感,最终导致市场经济运行不畅。为此,中消协建议,借鉴欧盟有关国家规定,对所有商业促销活动作出限定,明确规定商家每年促销次数及每次促销时限,同时,加大力度打击虚假促销、价格欺诈等行为,促进商业零售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改“明码标价”为“明码实价”。《价格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但是,由于对原价规定的不够科学,商家想方设法规避责任,并通过多样的促销方式,使“明码标价”未能起到应有的制约作用。为此,中消协建议将“明码标价”修改为“明码实价”,所谓“明码实价”是指清楚、明确地标明商品的最终成交价,该价格应具有一定稳定性,除一年中有限的促销时段外,应维持价格不变,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据了解,目前,已有一些城市先行一步,取消了返券促销模式。(来源:深圳特区报 记者饶洁)

    中消协呼吁在全国明令禁止返券促销

    为避免商家返券促销设置的循环购物陷阱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消协和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近日联合呼吁:应在全国明令禁止返券促销,并立法限定商业促销的次数和时限。

    近年来,我国商业零售业促销活动愈演愈烈,特别是返券促销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比较严重。据中消协2006年“3·15”期间开展的网上调查显示,有93%的人认为商家促销活动中对原价和现价的标注不可信,76%的人认为打折、返券对消费者没有好处,其中71%的人认为频繁促销使消费者难以了解商品的真实价格,80%的人认为返券促销使人陷入无休止的消费怪圈。在参与调查的消费者中,68%的人认为应对商业促销进行次数限制,37%的人认为商业促销应限定为一年两次,33%的人认为应当限定为每季度一次。

    对此,中消协与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共同建议,应在全国明令禁止返券促销。中消协认为,现行的返券促销活动违反了诚信原则,不合乎公序良俗,容易形成无限循环的消费圈套,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更是不容忽视。目前,一些城市已先行一步,取消了返券促销模式,为规范商业促销行为做出了表率,因此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有关规定,早日在全国范围内终结返券促销。

    立法限定商业促销的次数和时限。中消协建议,我国应借鉴欧盟有关国家的规定,对所有的商业促销活动做出限定,明确规定商家每年的促销次数及每次的促销时限,同时加大力度打击虚假促销、价格欺诈等行为,以促进商业零售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改“明码标价”为“明码实价”。我国《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中消协建议将“明码标价”修改为“明码实价”。所谓“明码实价”是指清楚、明确地标明商品的最终成交价,此价格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除一年中有限的促销时段外,应维持价格不变,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中消协:返券促销面临五大法律质疑

    新华网济南2月28日专电(记者王志)针对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商家返券促销行为,近日中消协、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联合点评认为,返券促销面临涉嫌价格误导、“变相搭售”等五大法律质疑,亟待关注。

    涉嫌价格误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但返券促销涉及复杂的演算过程,总折扣率随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多少、额度、次数各不相同,并处于不断变化中,难以清楚标明。这种促销方式扰乱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仅使明码标价失去了作用,而且“买100返100”等标示,极易造成所售商品打五折的误解。

    涉嫌“变相搭售”“捆绑销售”。反不正当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但在返券活动中,商家大多对商品标价进行了“技术”处理,消费者很难找到标价正好达到参与返券活动的合适商品,只好费心寻找其他商品弥补差价,以得到返券;取得返券后,必须在很短期限内消费完毕,不得不被迫再次购物。返券促销名为“让利”,实际上是以损失返券为“要挟”的商家精心设置的“变相搭售”“捆绑销售”陷阱,涉嫌变相强迫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涉嫌价格歧视。价格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提供相同的商品和服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实行价格歧视。但在返券活动中,由于交易规则过于复杂,消费者的文化水平、年龄职业各不相同,有的精于算计,有的反应较慢,面对同样的商品,只因本人能力有限,就要向经营者付出更多的费用,实际上是商家利用消费者的不足和弱点,赚取昧心钱。这种做法有违基本的商业道德,涉嫌价格歧视。

    涉嫌违法发行代金券。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商场印制的返券也是代币票券中的一种,虽然只限在商场内使用,但却具有货币的一般属性。这种随意发行返券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人民币的权威性,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且容易助长不正之风,引发偷税漏税等社会问题。

    返券额度过高,涉嫌低价倾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据业内专家反映,商业零售业的正常毛利率是20%左右,返券促销所能承受的正常额度也就是“满100返20”左右,超过这一标准则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现实中,部分商家长期、高频度地开展高额返券促销活动,之所以能够承受得住,主要原因就在于存在提高商品售价再行返券、利用税收管理漏洞返券不交税等问题。

 来源:深圳特区报/新华网 作者:饶洁 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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