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业内人士透露,航空运输行业有着一些多年来形成的潜规则,这些规则虽然没有明文于纸上,却是各航空公司心照不宣的做法。这些潜规则不同程度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潜规则一机票超售
所谓机票“超售”,即航空公司的航班实际订座大于飞机客舱内可利用的座位,比如一个航班只有200个座位,但航空公司却售出210个座位。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避免有乘客因特殊原因不登机造成座位空置而带来损失。在国内,机票超售已经是公开的秘密。航空公司认为,机票“超售”是国际惯例。目前民航总局还没有一个针对超售补偿的具体规定,但因机票超售导致无法按时登机的旅客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
点评:旅客购买机票后,已与航空公司形成一种合同关系。为保证自身效益,在明知有风险的情况下超售机票。这种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欺诈。旅客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都有权向航空公司索赔。
国外航空公司确实有“超售”惯例,但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旅客在购买机票时,航空公司必须告知乘客机票存在“超售”,买与不买的决定权在旅客;二是事后赔偿:所有因机票“超售”而被拒载的旅客有权获得经济赔偿。如美国《联邦条例法典》规定,当被拒载的旅客在航空公司安排下乘坐另一航班,到达目的地时间比原航班晚一到两个小时之间,航空公司须赔偿旅客相当于单程机票票价的金额,晚于两小时,赔偿为票价的两倍。
很明显,国内航空公司的机票“超售”,是将国际惯例篡改后,保留有利于自身利益的部分。国内航空公司不向购票人明示所售机票的超售性质,以及在乘客被拒登机后,除了安排其改乘下一航班或免费为乘客升舱外,没有任何经济补偿,明显侵犯了乘客的正当权益。
★★潜规则二擅自更改航班
现实生活中,旅客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到达机场准备登机时,却被航空公司告知,航班因故改期;有时甚至连通知都没有,耽误了原定行程。事后航空公司和售票处互相推脱责任。
点评:航班改期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抛开天气影响等客观原因不谈,一旦航班客源不足,有的航空公司就会采取取消航班的方式将客源合并,以降低运营成本。航空公司的利益是有保障了,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益却会受到严重影响,有时还会给消费者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潜规则三机场建设费
机场建设费是什么费?是投资?捐赠?还是税费?是不是乱收费?2006年全国人大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赵志全曾提出质疑,认为机场建设费于法无据,本质上属乱收费,应予以制止。他指出:“机场建设费如果是税费,就应该向纳税人说明收取依据和使用情况;如果是捐赠,消费者应有选择的权利;如果是投资,就应该有回报。现在的情况是,乘客根本就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要交这个费用。”
点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场建设费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机场建设费,顾名思义就是用来建设机场的专款。但这项巨额收费到底用来建设了哪些机场,花到哪里去?从来没有向社会公布过。近年来,随着机场建设投资的多元化和支线机场划归地方政府管理,这笔费用该如何收取,如何支出?作为交纳者的旅客,仍然蒙在鼓里。在国内,即便使用了10多年的老机场,也照样收取机场建设费。该项费用已成为航空运输行业一块莫名其妙的独食蛋糕。
机场建设费征收支配具有明显的垄断性、强制性、不公开性,具有霸王条款的特征,本质上属乱收费,应予以制止。
航运霸王条款真不少
市工商局与深圳大学联合针对国内航运合同展开调查
航运霸王条款真不少
深圳商报记者肖健
近日,市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联合深圳大学法学院针对多家航空公司的航空运输合同内容深入调查发现,由航空企业单方制定的合同中存在相当一部分不平等条款甚至霸王条款,这些条款不同程度地损害了旅客乘机的合法权益。
旅客误机需支付高额费用航班延误却只提供食宿
●霸王条款一
“误机旅客误机如要求退票,需支付自误机地至目的地原票款50%的误机费。”“航班延误时承运人的责任:因承运人的过错,造成航班飞机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免费向旅客提供膳宿。”
点评:根据《规则》有关规定,航空公司要求旅客支付50%的误机费。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非旅客的原因造成误机,旅客是否获得了赔偿呢?目前,只有深圳航空公司出台了国内首个关于航班延误的现金补偿标准——《深航顾客服务指南》,按上述时间标准,补偿分别不超过票价的30%和100%。其他航空公司则普遍选择观望态度。
旅客退票需支付高额退票费
●霸王条款二
“退票:旅客(团体旅客另行规定)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飞机离站时间24小时以前申请退票,需支付原票款10%的退票费;在航班飞机离站时间前2小时至离站时间前24小时以内申请退票,需支付原票款20%的退票费。”
点评:目前退票存在的问题:一是航空公司强制收取退票费,既不举行听证会,也不听取合同对方即消费者的意见,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二是高额退票费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按照《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规定,航空公司可以自行制定票价种类、水平、适用条件。于是,航空公司本着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制定了比上述《规则》更高的退票费。相反,当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导致航班延误甚至取消后,消费者却难以得到相应的违约金,这种做法显失公正、公平。
行李赔偿标准沿用11年
●霸王条款三
“行李赔偿:交运行李如发生损坏或丢失,由承运人负责赔偿。赔偿限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40元。按实际重量计算。”
“行李声明价值:交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40元时,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承运人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此项行李发生损坏或丢失,承运人按声明价值赔偿。”
点评:这一赔偿数额是1996年出台的《规则》中规定的,至今已有11年,社会生活和物价水平都大幅提高,仍沿用这一赔偿数额,显然不合时宜。如果按经济舱每人免费托运20公斤计算,大多数人的行李赔偿不会超过2000元。实际上,多数乘坐飞机的旅客行李价值已经超过2000元。相对于旅客所受的损失,航空公司的赔偿显然是杯水车薪。
声明行李价值就要交费
●霸王条款四
“行李声明价值:交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40元时,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承运人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
点评:按此条款,凡是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旅客,就必须交声明价值附加费,显然不合理。按照《华沙公约》规定,只有旅客要求按全额赔偿时,才需交“声明价值附加费”,而并非凡是声明就需要交费。另一方面,机票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应根据《合同法》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旅客注意“行李声明价值”这一条款。但该条款和别的条款字体一样,且夹在众多条款中,多数消费者难以注意到。
“打折机票不得签转
更改退票”成行内惯例
●霸王条款五
打折机票“不得签转更改退票”。
点评:根据《规则》规定,“机票可以签转、更改和退票”。纵观现今各大航空公司,出售打折机票已是一种普遍行为。如果在打折机票上规定不得改签退票等条款,则有效排除了上述《规则》的适用,相关条款规定成了空头条款。无论全价票还是打折票,都应当平等地接受航空公司的服务,不应当因为旅客购买的是打折机票而服务打折。况且,《规则》中没有任何明示或者暗示其仅针对全价机票的条款。
因此,航空公司打折机票上“不得签转更改退票”的条款,实属不利于旅客的不公平条款,应当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