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已上市并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召回;存在隐患的生产企业若拒绝召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吊销许可证照。昨日,记者从省药监局获悉,国家药监局公布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据了解,需要召回的五类药品是药品分析测试结果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对患者产生危害的;集中出现药品不良事件的;药品生产过程不符合药品GMP要求,可能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或者设计印制存在缺陷,影响用药安全的;因安全原因撤市,需要收回已上市销售药品的。此外,其他原因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也要召回。
征求意见稿指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的信息或者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确认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决定召回,并立即通知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必要时还应当发布公众警示,提醒公众关注被召回产品存在的健康伤害。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这一规定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应召回药品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据悉,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监测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未协助药监部门开展调查,或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监部门备案的,将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违反此规定的,将被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