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般无奈之下,王海坤又与中青旅(26.45,-0.07,-0.26%,吧)新疆旅行社进行沟通,希望对方能垫付一部分手术费,但遭到拒绝。
中青旅新疆旅行社于2008年3月13日在给王海坤的复函中称:中青旅新疆旅行社作为对社会富有责任感的旅行社企业,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王海坤及其家人是与“新疆金桥民俗国际旅行社”签订的《国内旅游合同》,在处理事故的法律关系上,中青旅新疆旅行社与王海坤及家人的车祸事宜,不具直接责任关系。同时回复函中强调,根据2007年8月18日新疆旅游执法总队领导对《关于救治XG4C——270815SK团受伤游客的情况报告》的批复意见“谁签合同谁负责”的原则,王海坤住院及手术事宜,应与签订合同单位“新疆金桥民俗国际旅行社”进行联系。
2008年3月14日,王海坤和记者一起拨通了中青旅新疆旅行社的焦董事长的电话。焦董事长认为,出这样的事旅行社是有责任的。中青旅新疆旅行社上了旅行社责任险,只有经法庭界定责任后,保险公司才赔付旅行社。也就是说,只有旅客起诉之后,这个事情才能操作。当王海坤问及如果想获得赔偿是不是只有起诉这一条途径时,焦董事长回答说:“对,郑穗(即中青旅新疆旅行社总经理)的答复(函)就是公司最后的答复。”
王海坤当即提出:“车上游客几乎全部受伤,若想获得赔偿,是不是都要起诉中青旅新疆旅行社?”焦董事长称,“你们就都起诉吧!你们愿意采取什么措施就采取什么措施,走法律途径多好呀!作为企业来说就是这样的,这是市场化,这东西讲不得人情,有法律规范,按法律规范走。”
在温暖的三月里,焦董事长的话有如一枚巨大的“钉子”,钉进了王海坤心里。
王海坤告诉记者,焦董事长曾表示,游客若起诉中青旅新疆旅行社,必需在新疆当地。“游客与旅行社相比,无论从地理位置、经济、精力,还是专业知识上,均无法与旅行社相比。”王海坤说,“与此同时,受害游客们来自天南海北,事故发生地往往不是游客自己的居住地,拖着受伤的身体,千里迢迢远赴新疆,在这种情况下打官司,曲折和艰辛可想而知。”正因如此,与王海坤有着相同遭遇的游客们,大都选择了沉默。
2008年3月4日,记者在王海坤与新疆自治区旅游局党组书记池重庆的电话交流中获悉,目前,新疆每年都有大量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死几百人、伤几千人”是常见的数字。对于此类问题,池重庆表示,新疆旅游局“根本管不了”。
处理拼团事故有法可依
为此,记者采访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弓永健法官。
弓法官解释,所谓“拼团”从法律关系上讲,实际上就是旅游合同的转让,是指组团旅行社当报名人数不足以独立成团时,将旅游者并入另外一家旅行社形成旅游团队,享受团队价格和服务的一种有计划、有预案的旅游形式。但拼团应当在游客参团签订合同时旅行社如实告知,征得旅游者同意。
在法律上旅游合同的转让,是指旅游者或旅行社依法将旅游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但旅游合同的转让仅仅是主体的转让,不涉及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即旅行社和旅游者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为合同转让而发生变化。组团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后不能按约成行,把已经组织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由他们代替自己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再者,旅行社义务的转让必须得到旅游者的同意。因为旅游者与签约旅行社签订合同,是出于对其履行合同义务能力的信任。如果旅行社将义务转让后,受让旅行社没有足够的能力按约定履行合同,就意味着旅游者要承担权益受损的风险。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的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旅游事务中,组团旅行社向旅游者征求意见,有的旅游者会拒绝旅行社的做法,即使旅游者同意拼团,通常旅行社在合同中只约定同意拼团,但并未约定拼入哪一家旅行社出团。王海坤与金桥国旅签订旅游合同,金桥国旅把合同转让仅仅看成是旅行社自己的事,和旅游者没有关系,金桥国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青旅新疆旅行社作为旅游的直接组织着,首先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中青旅新疆旅行社未把旅客的安全义务作为首要义务,而是违规操作,在使用车辆上不检查车辆是否具有运营资格,而直接使用没有运营资格的“黑车”,正是中青旅新疆旅行社忽视安全,为这次旅行安全埋下了隐患,直接造成王海坤及其家人的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八十四、八十八条对合同中权利、义务的转让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即使旅行社的转让行为真的没有对旅游者造成实际利益的损害,也不能成为旅行社随意转让合同的理由。
有关专家提醒消费者,由于每个旅行社都有自己的主营业务和擅长产品,消费者在选择上,应了解旅行社的经营情况,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旅行社,不可轻信小广告,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旅游线路,避免落入低价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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