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债主停产新债主继续讨债
由于嘉龄公司对瑙鲁籍华侨Linda Li Jin(李锦)负有大额债务未能偿还,该公司于2004年12月1日与李女士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公司对味源公司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李女士。同日,李女士与嘉龄公司将上述《协议》以特快专递方式通知味源公司,要求其在同年12月5日前履行债务。由于味源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债务,李女士又将该公司告上深圳市中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偿付拖欠的货款660万元及滞纳金480万元(按每日千分之一从2002年12月9日起暂计算至2004年12月6日,请求计算至清偿之日),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中院一审味源败诉
对于Linda Li Jin的诉求,味源公司辩称,Linda Li Jin主张的货款660万元及滞纳金48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公司和嘉龄公司已签订了确认书,双方已没有债权债务关系。Linda Li Jin的起诉是无理的,请求法院驳回。
深圳市中院审理认为,该案属涉外商事纠纷。味源公司与嘉龄公司签订《暂时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味源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向嘉龄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现嘉龄公司已将该债权转让给Linda Li Jin,转让合法有效,味源公司应向Linda Li Jin清偿欠款及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该院据此判决,味源公司支付Linda Li Jin货款660万元及滞纳金(按合同约定从2003年6月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7010元由味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