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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用工企业加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8-9-21 深圳消费在线

六旬老人工作十余年无合同无社保,被解职时未获任何补偿

  康某根老人在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作10多年,年届60却被告知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无任何补偿。因原单位一直没有为老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康老人面临老无所依的困境,于是一纸诉状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近日,罗湖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物业公司应向康老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所欠加班工资。

老人工作10多年

未签合同未办社保

康某根老人于1995年8月入职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职期间,单位为其提供了住宿。康的主要工作是在其住宿地点接听电话。2007年10月,该公司以康老人年满60周岁为由将其辞退。因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办理社会保险,辞退时又无任何补偿,工作10多年的康老人于2007年11月7日向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单位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并为其补办社会保险等。2008年1月23日,该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因对该裁决不服,康老人及物业公司上诉至罗湖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康老人与单位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受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关于康老人要求原单位为自己补缴1995年8月至2007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法院告知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

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支付

补偿金及加班工资8万余元

法院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男性员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同时还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应当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康老人在物业公司工作长达10多年,物业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致使老人退休后不能充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物业公司以老人达到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损害了老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公平。因此,物业公司应支付老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这项补偿金未依法支付,还应另外向老人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另外,关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给康老人的问题,结合康老人工资的实际发放情况来看,康老人的工资报酬基本按每月固定工资人民币1800元,再加上节假日加班工资来计算,但其每月超过法定最高加班时间36小时的部分,物业公司仍应当按其基本时薪以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电话记录所显示的康老人的工作量,以及康老人除每天正常上班8小时之外,其休息时间与加班时间难以清楚区分的实际情况,酌定康老人每个工作日延时加班2小时,休息日及节假日均存在加班,依此计算了康老人的加班时间和相应的加班工资。

法院最终判令物业公司向康老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7812元,另外再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3906元;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向老人支付加班工资人民币31159.44元及25%的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789.86元。(本报记者王烨 通讯员杨贵胜)

 来源:深圳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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