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消委会投诉部电话咨询10月第三周(10月18日—10月25日),共受理各类咨询投诉827宗。按投诉性质分,投诉量从大到小依次是质量问题182宗,合同问题91宗,价格问题38宗,虚假品质表述19宗,安全问题和假冒问题各10宗,人身权利问题5宗,广告3宗。其他产品投诉及各类咨询159宗。按投诉类别分,投诉量从大到小依次是服务类169宗,通讯及计算机类产品93宗,视听产品20宗,食品类和交通工具各18宗,房屋及装饰建材和家具类产品各13宗,卫生保健及化妆用品10宗,厨房电器及相关9宗,服装鞋帽7宗,日用杂品6宗,首饰及工艺品、医疗及医疗辅助用品和照摄像产品各5宗,五金交电及化工产品4宗,文体娱乐用品3宗,洗衣器具1宗。其他产品投诉和各类咨询109宗。从消费者整体投诉内容分析,投诉的主要内容还是围绕在家电产品的质量问题,房屋保险的合同纠纷以及服务行业管理不完善等方面。针对部分商品“三包”条例做出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找出各式各样的理由和问题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刁难消费者值得关注:符合退换货条件,但是外包装损坏就不给退换,要求消费者以高价购买外包装才可,一个纸制的包装盒被他们任意叫价,价格贵得离谱。
热点关注———符合退换货条件,但无包装物,或包装物损坏怎么办?
案例消费者李小姐反映:今年9月15日她在深圳某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拿回家使用不到6天,便不能显示图象,反映到商场,商场通知了彩电的特约维修点人员到消费者家里检查,证实的确属于彩电质量问题,消费者提出要求按“三包”规定退货,商场方面也同意退货。前提是要扣除消费者彩电包装费200元,原因是彩电的包装被消费者处理掉了。
问题经营者的这种做法合理吗?消费者该不该付商品的包装费用?
点评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符合退货条件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由上可知,符合退货条件,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是不能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的。因此,本案所涉包装费不应由李小姐承担,而应由商场自行承担。商场要求扣除李小姐200元包装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市消委会提示:消费者购买商品,特别是大件商品,在三包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按规定而要求退货的,因为包装物被丢弃,被经营者收取200至500元的包装费现象时有发生,有时连一部手机的包装盒,也要收取消费者50至100元不等的费用,有的经营者甚至因为没有包装物,而被经营者拒绝退货的现象也有发生。所以,特别提示消费者,以后出现类似情况,不要因为没有包装物而随便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条件,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