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王学军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为伤者支付了医药费等2600元,后经交通队认定王学军在此次事故中无责。王学军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拒绝。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对王学军诉永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永安保险公司赔付王学军2600余元。
2004年10月25日,王学军为其所有的五菱牌小客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交纳了保险费。2005年8月1日,王学军驾车与骑车人杨某相撞,后为杨某支付医药费等共计2600余元。当日,门头沟交通支队认定骑车人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9月7日,王学军向永安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永安保险公司以王学军不负事故责任为由拒绝赔付。
一中院认为,此案中所涉保险合同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该条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设定的“无责赔付”原则相抵触。永安保险公司在“道交法”颁布实施后,未及时调整赔付原则而引发此纠纷,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