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对自己出差在外误了交费被扣“滞纳金”感到不解
本报讯 深圳市民一般或多或少都跟“滞纳金”打过交道,因为生活中要扣缴的费用数不胜数,难免有疏漏,一旦欠了费,就得被扣“滞纳金”,市民对此似乎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可是最近陈女士却为这事较上了真,她认为动不动就罚“滞纳金”,对消费者不公平也不合理,有值得质疑的地方。
6月10日,深圳市民陈女士因为出差忘记交费,结果供水供电部门的“滞纳金”就找上门来了。陈女士表示出差在外一个多月,因为出门在外,交费又是存折的,不能用银行卡,所以没有办法存钱,想解释一下也没有地方可以解释。陈女士认为,滞纳金是垄断部门为保全自身利益而单方面设计的一种制度,对消费者来说并不公平,如果是长期拖欠的那种,可以适当处罚一下,可是平常很多用户其实是每个月按时交费的,偶尔会有几次特殊情况,出差忘记交了什么的,应该视情况而定,而不是只要你到了时间没有交就对你进行处罚,这种做法有点不合理。
陈女士是签过缴费协议的,而其中就有逾期不交费就要扣滞纳金的条款,她对此感到忿忿不平:“作为垄断企业,你不同意它的条款没办法去使用它的东西,你想想手机电话的服务商就那么几家,它合约摆在那,它就是要收滞纳金的,我不得不签,我没有第二家选择,你不签也没有办法,看出来有什么不合理,你跟他说,他就说没办法,我们的合同就是这样,所以我们只能签了,没有第二家选择。”
记者因此联系了深圳市水务集团,其客户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不管从哪个方面来说,它都是合理的,因为确实有这样的用户,恶意欠费或者用户把这件事给忘了,有这情况,扣滞纳金并不是想罚用户钱,第一是杜绝恶意欠费情况,第二有了一次滞纳金就起到提醒用户的作用。”
而就滞纳金的问题,深圳律师协会的有关人士认为,滞纳金应当改为违约金:从法规规定方面说,并没有对滞纳金的概念作出准确界定,可是现实中确实有合同里面用滞纳金来表述违约责任,所以建议目前从事公用事业的企业,应该对自己的格式合同进行修订,如果是把它作为违约责任来考虑,就需要把滞纳金的概念换过来,因为滞纳金是不平等主体之间才适用的,让消费者能够接受,双方是一种违约行为,是平等主体。(于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