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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将遭遇“克星”
2007-9-20 深圳消费在线
    经营者再乱定“霸王条款”,将受到工商部门的处罚。昨日(9月19日),市法制办就《深圳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为此,记者第一时间结合一些常见现象对其进行了解读。

    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现象:眼下正值商场换季打折的时机,深圳不少商场服装专柜的营业员都在开购物小票时写上“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有的顾客买了衣服后,因商品有问题想退换遭拒时,才发现小票上“不得退换”的条款。

    解读:《规定(送审稿)》规定,经营者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应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限制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以清晰、明白的文字等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予以解释说明。店堂告示、通知、声明、须知等,应该设置或张贴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赔偿责任不能随意免除

    现象:深圳不少彩扩店取件包装袋上声明,“如遇意外事故损坏或遗失胶卷,只赔同类同量胶卷,不负责其它损失”。有的快递公司则在送货单上注明:“收货人签收,表明货物已经完好无损交付,自签收之日起该货物的损坏、短缺、灭失、污染、变质等一切风险转移至收货人处。”

    解读:《规定(送审稿)》规定,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免除或者限制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如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不得乱定赔偿金额

    现象:消费者张小姐带孩子在一家酒店吃饭时,孩子不小心将一个小味碟打坏,结果酒店拿出内部规定的条文,要求张小姐赔偿25元。张小姐认为这个碟子在外面买不过几元,但拗不过店家的纠缠,只得赔偿了事。

    解读:《规定(送审稿)》规定,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明显超过合理数额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撤销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依法中止或者拒绝合同履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等。此外《规定(送审稿)》还规定,房屋的买卖及其居间合同、商品购销(代销)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住宅装修合同、旅游合同等几类合同,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经营者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市、区工商部门可以书面方式建议其对合同予以修改,经营者不服可提出申辩或听证申请。对不按规定使用示范文本,或合同格式条款经工商部门公告后仍不修改,并继续使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工商部门可依法对其给予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处罚。

    市民如对《规定(送审稿)》有意见或建议,可在10月25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到市法制办(电子邮箱:liuxn@fzb.sz.gov.cn)。 (记者吴欣)

 来源:南方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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