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3月12日专电(记者俞丽虹)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今年的主题是“消费与责任”。自199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确定年主题“讲诚信,反欺诈”至今,这项活动已连续开展了12年。
历经12年,在消费环境不断改善、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的同
时,消费领域仍有一些焦点问题成了久治难愈的“顽疾”。
霸王条款还是让消费者感到头疼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快递物品如遗失,最高赔偿额为300元”“本银行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如今,消费者仍然常常会遇到类似的格式条款,这些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对消费者而言不平等的格式条款被称作霸王条款。
2003年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叫板霸王条款,针对“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公开点评。随后,各地消费者组织纷纷开展点评活动,不平等格式条款相对较为集中的银行、保险、电信、房地产等行业成为焦点。
部分企业作出回应,对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进行了调整,但仍有一些行业、企业不为所动。有人因此感叹,消费者协会点评霸王条款遭遇“重拳打在棉花上”的尴尬。
近年来,上海、重庆、武汉等地都进行过调查,消费者对电信、保险、航空及部分公用事业行业的满意度仍然不高,霸王条款还是让消费者感到头疼。
专家点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部长唐健盛表示,目前在一些行业,尤其是垄断行业,霸王条款依然“横行霸道”。信息、资源、身份不对称,造成消费者还无法拥有真正与这些经营者公平博弈的能力和地位。只有完善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引入竞争机制、增强消费者的话语权,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霸王条款。
虚假广告改头换面屡禁不止
每年3·15前后,许多城市都会公布当年的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虚假宣传类的案例一直屡见不鲜。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曝光的“欧典地板”虚假宣传、“藏密排油茶”虚假宣传等案例,更是引起人们的关注。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母建华在沪出席“诚信兴商”论坛时表示,虚假宣传是消费领域的一个“不和谐音”,部分经营者利用“轰炸式”的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不仅仅是急于提升销量或知名度的中小企业,一些名人、名牌也出现在了虚假宣传的名单上。上海工商部门2007年度的监测结果显示,化妆品广告的违法率一度居各类产品之首,突出问题就是夸大产品效果。而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中,就包括玉兰油、海飞丝、潘婷、欧莱雅等知名品牌产品。
1997年“讲诚信,反欺诈”,2004年“诚信·维权”,“诚信”一词在中消协的年主题中两度出现。但虚假广告改头换面,屡禁不止。消费者因此质疑,难道就没根治的办法?
专家点评: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洪林认为,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源之一,是部分企业“不怕罚,罚不怕”。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将广告费用作为违法广告处罚的基础。一些房产公司对楼盘夸大宣传、拼命推销,广告费用不多,由此获取的收益却相当可观。即便作出处罚,对相关企业和整个行业也缺乏足够的震慑力。
个人信息“漏洞”难堵
上海市民陈寅的女儿出生后,婴儿用品、幼儿教育、宝宝摄影等推销电话就接踵而来。除了家庭电话,陈寅夫妻俩的手机也不断受到骚扰。近年来,由于个人信息泄露而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
浙江省消保委2007年进行过一项调查,七成以上的受访消费者认为自己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其中26%的消费者明确表示有电话号码被泄露的经历。根据调查结果,浙江省消保委呼吁国家加快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
其实早在2003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就把消费者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畴,规定经营者未经同意,不得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披露。然而,“漏洞”并未就此堵住。不久前上海市消保委接到多起投诉,消费者申办银行信用卡时填写的个人信息被擅自提供给了保险公司,保险推销电话让人不堪其扰。
面对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的各种骚扰,大部分消费者只能表示愤怒或无奈。因为要让消费者自行搜集证据,证明经营者擅自披露其个人信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专家点评:消费维权志愿律师、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孙理波律师分析说,法规条例的可操作性,会直接影响其执行效果。近年来消费维权领域的一些难点问题,有的是因为法律存在空白点,有的则是因为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执行不力。
唐健盛表示,在香港地区,经营者可以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用于哪些范围,超范围使用后需要承担哪些责任等内容,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消费者清晰明了,监管者严格执行,经营者也就不敢轻易违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