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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文山起诉成都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2008-4-18 深圳消费在线

原告:邓文山    汉族,   34岁    无业    住址: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180号   电话:13076083718  

被告:成都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00号5楼。

法定代表人:于曰江,董事长。

电话:028—66650988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退还货款2.7元;判令被告赔偿2.7元。

二、判令被告就欺诈行为给予本人书面道歉;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2008年4月2日在被告处看见“统一鲜橙多橙汁饮料”在包装说明上宣传:膳食纤维“被誉为:人体第七大营养素,能促进肠道有益菌生长,调节人体平衡、帮助排毒、减脂,有助维持正常肠道功能,做好体内环保”。看到有这么多好处于是就买了一瓶饮用后,感觉没什么特别和市场上销售的其他“饮料”并无异常之处。后听朋友说起“橙汁饮料”怎么会有这么多的保健功能?后经原告查看只是一般的普通食品批准文号并非保健食品。原告认为该产品利用“膳食纤维”诱导了本人的购买行为,纯属欺诈。

  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4.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综上: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原告有权主张赔偿,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年4月  日

附件: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购货发票复印件一份

原告工商查询资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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