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华医院:“英捷尔法勒”是合法产品
被告一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辩称,既然原告在法庭上明确表示,其提出的是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之诉,那么就排除了医疗侵权之诉。根据法律规定,产品质量责任应该由生产厂商举证,被告一、被告二作为使用单位,无举证之责。
富华医院认为,“英捷尔法勒”是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进口的产品。到目前为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没有就该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问题作出最后定论。这种产品是由乌克兰生产的,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措施,没有任何问题。该产品在世界范围内使用销售,中国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被告一、被告二使用该产品为原告进行医疗美容手术,没有过错。
既然原告确认其诉讼为产品质量责任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9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据此,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终确定“英捷尔法勒”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之前,其他认定皆为无效。原告自认为或其委托的鉴定机构的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原告不能认定“英捷尔法勒”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市妇幼保健院:原告诉求超过法律时效
被告二深圳妇幼保健院认为,法律规定,因为产品质量责任引起的纠纷,其诉讼时效为1年。而原告于1998年做的美容手术,直到2006年才提起诉讼,距法院受理起诉的时间长达7年之久。期间,原告从未主张过相关权利,也没有任何法院或主管部门告知其医院:原告因为医疗纠纷而投诉其医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二同时认为,其院做美容治疗的行为符合医疗行为的常规,医院没有过错。因此,被告二不承担本案的责任。据此,被告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 马培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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