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故意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图用完员工‘黄金年龄段’之后将其抛弃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侵犯劳动者权利”。因不满工厂做法,10余名员工向法院控告企业。厂方则为自己辩护说:“原告从未提出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也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昨天,记者从龙岗法院了解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工人与厂方之间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否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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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搬迁劳资双方起纠纷
何先生是10余名状告厂方的员工之一,据他介绍,其在厂里工作了16年,贡献了几乎整个“黄金年龄段”,现在已是40多岁的人了。2007年5月,在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时,他要求厂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厂方不接受。而工厂搬到惠州后将改厂名,届时员工的工龄将归零。
何先生说,正是由于工厂处于搬迁状态,厂里的员工人心涣散,不断发生劳动纠纷。尤其是2007年10月之后,厂方为了规避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其不利,想尽办法逼迫员工主动辞职。
针对何先生的说法,厂方答辩说:何离职前担任工厂的营业部经理。由于工厂近几年来都处于搬迁状态,双方除了签订一份劳动合同(2007年5月1日至11月30日)外,何还于2007年7月签下去惠州新厂工作的意向性协议,缴纳了报名按金,并表示一定会去惠州新厂继续工作,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07年11月30日,何利用其妻张某不想去惠州新厂工作一事,故意制造事端,提出不去惠州,并只答应给公司一个月时间交代工作,遂于2007年12月30日离职。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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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裁决结果告到法院
离职后,何先生不满厂方不给赔偿金的做法,向龙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何先生说,厂方既不给赔偿金,又拒绝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说,“虽然在每次续签劳动合同时,他都曾试探性地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都遭到了厂方的拒绝,厂方只同意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8年3月4日,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何提出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厂方可以不支付何先生经济赔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同时裁决,厂方支付何先生2005年12月至2007年11月的工资差额27480.35元。
裁决出来后,何先生不满意,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与工厂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何先生将厂方告上龙岗法院,这次与何先生一同状告厂方的还有另外17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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