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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方以“不作为”状告两员工
2008年4月8日,厂方以“不作为给工厂造成损失”为由,向龙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状告何先生及另一名员工詹先生,要求两人分别赔偿损失30万元和20万元。
厂方在申诉书中除了提及“何利用工厂搬迁一事制造事端,提出离职要求”,还称,由于何先生缺乏和生产部的沟通,没有考虑生产部的生产能力,胡乱答应客户的出货日期,给厂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据此,厂方向何先生提出“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针对辞职的说法,何先生辩称,如果真是自己提出辞职,并要挟不进行工作交接,厂方完全有理由、更有权利不予批准,而不用在当天深夜11点多结清工资;还有《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离职证明》和《退(转)保证明》都是厂方主动下达的,其《员工离职书》上也明确写明“被辞退”。
何先生与詹先生对厂方提出的“突然离职给厂方造成损失”的指责均答辩说,工厂管理不善,生产上不去,如有损失与自己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该纠纷后经仲裁委裁决,何先生与詹先生二人无需向厂方赔偿任何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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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名员工告厂方规避责任
2008年5月21日,何先生等18名员工一齐向龙岗法院状告工厂,其理由是,因工厂要搬迁到惠州,厂方即以合同期满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据此,工人们向厂方提出劳动补偿金和补足近两年的加班费等要求,并请求法院判决其与厂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工人们说:“虽然在每次续签劳动合同时,都曾试探性地向厂方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都遭到了厂方的拒绝,厂方只同意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搬迁工厂和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厂方只与工人签订半年或者二三个月的合同、甚至只有一个月的合同。明显是在规避法律责任。
何先生在申诉中还称,其所在工厂是一个拥有3000人以上规模的大厂,其中超过10年以上连续工龄的员工至少在100人以上,工龄长的甚至超过20年。这么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工厂竟然没有与其中任何一个人签订过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厂方辩称:“员工从来没有提出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同时也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据此认为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厂方。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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