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记者就何先生与厂方发生纠纷一事向律师咨询,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君认为,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鉴于何先生在工厂工作已经16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何先生有证据证明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时,曾经向工厂提出过请求,包括书面请求,或者口头请求有其他证据证明,以及录音录像资料等,工厂应该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厂拒绝签订的,应当视为已经签订;由于在员工离职书中明确载明,何先生是被辞退,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即使何先生同意,工厂也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包括经济赔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具体数额按照实际工资进行核算。
在这个案件中,何先生可以选择一项对自己有利的诉讼请求,如或者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履行该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工厂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于 瀛 包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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