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女士花940元购买了深圳至呼和浩特的电子机票。当她办理登机手续时,却被告知,其未在飞机离开地面前30分钟办理登机手续,被拒登机。她只好另外花费2770元买票前往。钟女士认为,售票公司深圳市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携程旅行社”)及航空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其经济损失,于是起诉到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售票公司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深圳航空”)赔偿其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售票公司及航空公司并无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钟女士:迟到被拒登机违反运输合同
原告钟女士起诉称,其因公事需于2007年11月29日到呼和浩特,向被告之一的携程旅行社购买机票,票价为940元(含机场建设费以及燃油附加费)。2007年11月26日,携程旅行社将客票送至原告。可是,当原告到达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告之二的“深圳航空”以其晚到为由,拒绝办理登机手续,致其最终未能登上该航班。
钟女士称,由于时间紧迫,她只能重新购买机票,以如期到达呼和浩特。钟女士认为,被告之二“深圳航空”的行为违反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构成违约,严重侵犯了其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二退还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以及燃油附加费共计人民币940元,并承担人民币2770元的违约责任。同时,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一携程旅行社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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