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飞机离地前30分钟停办登机手续是常识
罗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这宗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11月26日在网上通过被告一购买被告二的航班ZH9853(2007年11月29日8点30分起飞)自深圳飞往呼和浩特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一张。原告于2007年11月29日8点04分到深圳宝安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告二以原告未能在航班离站前30分钟办理为由,拒绝为原告办理。原告另行购买了2007年11月29日9点从深圳飞往上海及同日12点20分从上海飞往呼和浩特的机票到达呼和浩特,上述机票的款项共人民币2770元。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向被告二办理误机确认。
法院查明,被告一向原告送达机票的票封上有“国内航班旅客请至少提前120分钟到达机场办理登机手续”的提示。原告取得的电子客票行程单正面右下方印有“请旅客乘机前认真阅读《旅客须知》及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内容”字样。在背面左方有使用说明,其中第5条要求旅客登陆《旅客须知》及承运人《旅客运输总条件》的网站认真阅读。该网站阐述了飞机离开地面前30分钟必须停止办理登机手续的常识及原因。
判决:被告已尽告知义务 旅客损失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钟女士作为一位年轻人,并非从未乘过飞机。其能选择通过网上购买机票,说明其是一名具有相当文化素质的人,应当知晓作为航空旅客应在航班离站前30分钟办理登机手续这一常识。
据此,法院认为,两被告通过上述方式已尽了合理的告知义务。原告未能在航班离站前30分钟办理登机手续,是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而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被告二办理误机确认申请。因此,法院认为,原告要求两被告退还票款人民币940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两被告也不存在违约的事实,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其另行购买到达呼和浩特的机票款人民币2770元于法无据,遂作出以上判决。(记者 马培贵 通讯员 杨桂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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