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罗小姐突然接到银行催缴信用卡欠款的电话。仔细回想,她才发现,自己很可能被前同事盗用了身份证和社保卡办理了信用卡,并留下5000元欠款。律师认为,银行工作人员核对资料不仔细,应负主要责任,但罗小姐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家住莲花二村的罗小姐,9月13日突然接到某银行的电话,告知其信用卡所欠5000元的还款时间到了。罗小姐觉得奇怪,自己从来没有在该银行办理过信用卡,怎么会欠这么多钱呢?
结合银行提供的开卡时间等信息,罗小姐记起这张信用卡很可能是一位前同事借用她的身份证办理的。原来,今年3月,罗小姐以前的同事程某找到她,称有朋友在一家连锁电影院工作,可以为其办理电影院8折优惠卡。罗小姐便将身份证和社保卡的复印件交给程某。3天后,程某又找到她,说复印件不行,必须拿原件才能办理。出于对老同事的信任,罗小姐将自己身份证和社保卡原件给了程某。几天后,程某将证件还给了她。
发现自己的信任很可能被人利用后,罗小姐到处寻找程某。可是她发现,程某已经搬离原来的住所,手机卡也已过期,怎么也联系不到。银行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将当初开卡的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和工作地点告知了罗小姐。目前,罗小姐正就5000元欠款的解决方式和银行协商解决中,并已经报警。
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白律师介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因此,银行在接受申请审核资料时必须核对申请资料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如果发生争议的信用卡确为他人冒用罗小姐之名办理并发生欠款,则该银行工作人员在核对资料时不仔细,负主要责任。同时,罗小姐轻信他人,轻易借出身份证件,致使自己被冒用身份办理信用卡,其本人也负有一定责任。(记者 方胜 实习生 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