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读者陈先生给记者写信称:他是一名司机,在今年2月的一次为公司送货时受伤,交通事故已经由肇事者作出赔偿,现陈先生准备离职,要求公司给其工伤待遇,但是公司拒绝陈先生的要求。所以特意向记者咨询,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伤者: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
陈先生说,他是福田某公司的司机,今年2月,公司派他前往龙岗送一批货物,途中不幸发生车祸,陈先生腿部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和对方肇事者各负同等责任。陈先生将对方肇事者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肇事者与陈先生就交通事故赔偿金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今年3月,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对陈先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因为公司未给陈先生缴纳工伤保险,现在陈先生准备离职,要求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公司:受伤是车祸所致
陈先生所在福田某公司认为,陈先生受伤是车祸所致,而且肇事者已经支付了交通事故赔偿金,在已先进行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情况下,工伤待遇应本着补足民事赔偿低于工伤待遇差额的原则处理。所以公司有权拒绝陈先生的要求。
律师:陈先生应享有工伤待遇
记者就此事向广东鑫都律师事务所刘华斌律师咨询,刘律师表示:本案涉及的是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的竞合时,是否可以要求双重赔偿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陈先生所在公司所持的理由是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亡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但该规定分别于2004年1月1日起被《工伤保险条例》代替。而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明确规定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不再享受工伤待遇。同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解释的规定,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的取得是依据员工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用人单位也为其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而第三人对该事故负有责任的,伤者的索赔权来源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同时,第三人也不能以受害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作为免责或减责的抗辩理由。所以陈先生所在的公司只同意补足交通事故赔偿差额部分的说法不能成立,如果公司坚持拒绝支付,陈先生可以循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刘华斌律师还提醒,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作为劳动者,如患职业病或因生产安全事故受损,均有权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向单位提出民事索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