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1992年入职某公司。2005年3月,公司以工作主动性差,给公司业务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将我辞退。我觉得这样干下去没有意思,若解除劳动关系,我能否取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答:从你来信讲述的情况看,公司辞退你的理由应属于不胜任工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换工作岗位。只有经过培训或者调换工作岗位后,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你公司直接将你辞退与法律规定的辞退条件不符。公司将你辞退,客观上是一种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你觉得再工作下去也没有意思,不想再保持劳动关系,表明你也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你们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可以取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