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2003年6月24日因工受伤,如由工厂承担我的工伤待遇,请问包含哪些部分?
答:你于2003年6月24日受伤,则依有关规定看在何时完成工伤认定。如于2004年1月1日前完成工伤认定,则依照原《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包括:1、一次性残疾补偿金;2、属一到四级伤残等级的还享有残疾退休金;3、五至十级伤残等级,劳动者要求辞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还要发放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同时劳动者还可获得医疗期间工资(该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原标准发放,不得减发)及住院治疗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2/3)。
如于2004年1月1日后完成工伤认定,则应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如属一到四级伤残等级的,还享有伤残津贴;3、如属五到六级伤残等级的,经劳动者本人提出或单位关闭破产时,劳动者与单位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到十级伤残等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同时劳动者也可获得住院治疗的伙食费及工伤医疗期的工资。(霍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