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在我市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有关程序
一、符合《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内容,男方为我市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在现居住地居住或所生子女可随父入户的,按照《关于执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生[2003]23号)办理。
二、夫妻双方均属外省户籍的流动人口的办证规定
1、办证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夫妻双方在我市办理暂住登记1年以上或现居住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1年以上。
(2)双方在我市务工经商等1年以上;
(3)在本镇(街道)有稳定的住所;
2、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暂住证;
(2)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或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双方属再婚未生育子女的,应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
3、办证步骤:
(1)在怀孕前持所需材料到女方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填写一式三份的《外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社区工作站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书面或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等向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核实其在户籍期间的婚育情况,要求户籍地以书面形式在30日内反馈情况。
(3)核实情况后,女方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应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将《申请表》及所需材料(审核原件,备复印件两套)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4)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认真审核材料,对证明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及时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最长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并在“一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的“备注”栏内注明“经向户籍地核实情况属实”和“在本市范围内有效”;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应在办证的同时与申请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5)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在发证后必须将办理情况在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信通报其户籍地,并将发证情况反馈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应在育龄妇女档案中做好登记,并在该育龄妇女生育后,在其《服务证》或《婚育证明》中做好记录。
(6)要建立流动人口办理《服务证》备案制度。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应在发证后将《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套交区计生局备案,并将办证情况登记造册,每季度分别报区计生局和反馈社区工作站一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保存《申请表》一份。区计生局每半年将办证情况报市计生办流管办一次。
(7)向外省流动人口发放的《服务证》仅作为其在我市生育的凭证,不作其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