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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深圳消费在线
2007-6-7
内 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六条;
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二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一、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公司章程(原件1份);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2);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六、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各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八、公司住所使用证明(见说明3);
九、《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十、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十二、募集方式设立并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十三、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说明:
(一)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登记文件目录,详见相应的《企业注册分类指南》。
(二)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1、投资者为法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编制文件(复印件各1份,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2、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投资者为外国(地区)企业的提交由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4、其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公司住所为发起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该发起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住所为发起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该发起人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
申请表格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
深圳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从
深圳
市红盾信息网上免费下载(http://www.szaic.gov.cn)。
申请受理机关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
决定机关
深圳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程 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时 限
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效力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从事经营活动。
收 费
收费标准: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收费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年审或年检
此项许可须年检。
年检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时 限
5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受理地点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和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8-24号窗口。注册分局地址:深南西路竹子林益华大厦。
作者:.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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