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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规定

  为切实保障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令2003年第9号),现就流动人口在我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作以下规定:
 
  一、申请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条件
 
  (一)夫妻双方均属外省户籍且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1年以上或接受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管理服务1年以上(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记录的时间为准);
 
  (二)在本街道有稳定的住所。
 
  二、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需提供的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暂住证或居住证;
 
  (二)夫妻双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分别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和同意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证明;
 
  (三)经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均未生育子女的,应附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五)女方近期(3个月内)孕检证明。
 
  三、办证程序
 
  (一)当事人须在怀孕前持所需材料到女方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填写一式3份的《外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二)社区工作站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件或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等方式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通报,并在取得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信息反馈后,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三)女方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应根据核实情况,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将《申请表》及所需材料(审核原件,备复印件两套)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在接到社区工作站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向其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在“一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栏目内加注“经向户籍地核实符合政策同意生育”字样,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产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查验;
 
  对材料不全、不符合生育规定或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后30日内未取得信息反馈的,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
 
  (五)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应在办证的同时与申请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四、一孩生育服务证的效力
 
  对夫妻双方均属外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发放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仅作为其在我市生育和管理服务的凭证。
 
  五、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的情况通报、登记及材料保存
 
  (一)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在发证后必须将办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信通报其户籍地,并将发证情况反馈社区工作站。
 
  (二)社区工作站应在育龄妇女档案中做好登记,并在该育龄妇女生育后,在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中做好记录,并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
 
  (三)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复印件的保存,同时要将《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复印件交一套给区人口计生局备案。社区工作站保存《申请表》1份。
  作者:.
  来源:深圳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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