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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车船税暂缓征收

    国家实施新的条例,深圳市征收办法待省相关部门确定后另行通知

    由于我国从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广东省相关的具体缴税标准还没有确定,深圳2007年度的车船税将暂缓征收。

    昨日,记者在福田地税局的纳税大厅看到相关通知称:“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我市2007年度的车船税暂缓征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007年度以前的车船使用税照常办理。”

    据了解,新颁布的《条例》调整了每年的纳税额度,以及减免税范围等。《条例》指出,今后载客汽车(包括电车)每年的年税额为每辆60元至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元至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元至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元至6元。包括私家车在内的各种车辆的具体缴税标准,则由各地省级政府另行确定。相对于原来的使用税税额相比,车辆税额的低限标准不变,而高限标准则提高了1倍左右。

    在减免税方面,《条例》取消了原对经营性车船(如工程船)、使用财政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同时将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同时,《条例》还指出从事交强险的保险机构将负责代收代缴新车船税,并取消了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

    据介绍,由于《条例》刚刚颁布,需广东省相关部门依据《条例》来确定各种车辆的具体缴税标准,所以目前深圳市地税局决定暂缓征收车船税,我市的具体执行办法将另行通知。

    深圳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称,2007年度的车船使用税暂缓征收,2007年度以前的车船使用税仍接受办理,希望市民及时到税务部门进行缴税,以免迟缴税款导致罚款。

  作者:.
  来源: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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