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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禁放令欢乐过春节
深圳消费在线 2007-2-12

市城管局局长吴子俊接受本报记者专访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寄语广大市民

遵守禁放令欢乐过春节

执法人员春节期间将实行24小时值班,发现违法违规者市民可拨打城管热线“12319”进行举报

春节到,深圳对燃放烟花爆竹仍然说“不”。许多市民心存疑惑:在其他城市由“禁止”转为“限制”时,深圳为什么不采取类似的措施,让百姓过把鞭炮瘾?政府部门现在执行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究竟合不合乎情理?为何春节仍有不少鞭炮声入耳?昨天,本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市城管局局长吴子俊。

深圳禁放烟花爆竹是出于安全和环保方面的考虑

问:据有关部门统计,原来北京等近300多个城市禁放烟花爆竹,近年来各地禁放烟花爆竹的政策有所松动,100多个城市由原来的全面禁止调整为指定地点、指定时间的限制燃放。深圳作为最早全面禁放烟花爆竹的城市之一,会不会效仿其他城市,由“禁”转为“限”?

答:禁放烟花爆竹,主要是出于安全和环保方面的考虑。从目前来看,深圳由全面禁止改为限制燃放暂时不大可能,这主要是深圳这个城市特殊性决定,安全、环保两个因素同样起决定作用。

一是危险。燃放鞭炮对人身安全可能有伤害,而且有可能造成火灾,这是常识。这种危险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由于鞭炮利润大,而生产鞭炮的危险因素多,从这几年公安、城管查处的实际来看,在深圳非法生产、销售的地下作坊、无证生产经营现象还存在,一不慎就会引发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就是重特大事故。二是鞭炮不仅在生产、销售、流通、存储等环节极易引发事故,而且在燃放时还很容易引起火灾事故。深圳目前辖区管辖人口达1300万,人口密度达每平方公里6万多人。在深圳这样一个狭小的地域空间,如果因燃放爆竹稍有不慎造成火灾,后果不堪设想。三是深圳每年从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为森林特别防火期。这段时间深圳风高物燥,火险等级高,深圳林地面积多,森林覆盖率43.4%,山林面积所占比例大、风景区多、上山游人数量多、山火隐患大等因素,放爆竹时到处乱飞,碰到易燃物就很容易发生火灾。四是从近几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来看,城中村、旧屋村为“重灾区”。这些地方由于种种原因,楼房间密度大,“握手楼”多,消防意识较差,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这些都是火险隐患,千万大意不得。

二是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包括噪音)。在空气污染方面,一个地方燃放烟花爆竹周围都是烟雾弥漫,过了很久的时间空气中还充满着硝烟的味道,若是鞭炮放多了,周围的空气会令人窒息,对人的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在市容环境污染方面,每次放鞭炮就会硝烟满天,纸屑烟尘满地,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在噪音污染方面,深圳人口稠密,一个地方燃放烟花爆竹,周围的人都不得安宁,如果几家同时燃放,则整个城市或地区都会被响声吵得心神不宁,若是在夜深人静时燃放会让人睡不着觉。而且,随着科学的发达,烟花爆竹的种类越来越多,响声也越来越大,噪音污染日益严重。

三是浪费。生产烟花爆竹需要大量的纸张,浪费木材,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被烧掉的纸张不计其数,这也是严重的浪费,不符合循环经济原则。

深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法规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强制性不容置疑

问:有些市民反映,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的传统民俗。随着老百姓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呼声越来越高,这是否表明政府规定的“禁放”令并不能够获得普遍的认同,法规权威性、稳定性和强制性打了折扣?

答:早在1991年1月1日起,深圳市就开始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举行大型庆祝、庆典活动而燃放烟花焰火外,其他所有在特区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准在特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一项法规的制定、出台,尤其是涉及春节燃放爆竹这一传统习俗,政府相关部门是非常慎重的。往往是对各种所涉利益权衡考量后,为了维护更为长远的公共利益和保护绝大多数百姓的利益,为了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的整体自由考虑,必然要对公民的燃放自由进行限制。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都没有绝对的自由,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亦是如此。基于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环境,制造噪音,容易引起人员伤亡、火灾、损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考虑,各地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对公民燃放烟花爆竹的自由权利作了限制或禁止。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权对公民私权利的制约。当禁放令进入实施阶段,公安、安监、监察等执法人员齐上阵,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围追堵截”,体现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对个人私权利的限制。深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法规,其权威性、稳定性和强制性不容置疑。

英国法哲学家哈耶克曾说:“限制自由的理由来自自由本身。”民俗习惯主要依赖人们内心世界的认可来维系,具有很大的因人而异。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习惯,所以有人喜爱从烟花鞭炮中寻找乐趣,有人则不同。但即使是最极端的“民俗捍卫者”,都坚守生命保障这个底线。立法是一个社会综合利益的考量,民俗习惯的存在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参照,因此,为了弘扬某种民俗可以导致某部法律的出台,而为了禁止某种民俗也会促成某部法律的问世。在法治国家,任何风俗习惯必须接受法律的调整和规范,应当毫无条件地让位于法律的统治;面对禁放的法规,公民燃放烟花爆竹的私权利必须受到节制。

实际上,烟花爆竹在愉悦人们的同时,也可能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构成威胁,轻者致伤,重者丧命,谈笑间房屋汽车灰飞烟灭。北京去年春节解禁期间,消防部门一周共接烟花爆竹引发的火警378起,共收治烟花爆竹致伤人员127人。殃及他人,伤至无辜,则是对他人民事权利的侵犯。倘若因此带来民事或刑事官司,公民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还会与国家的司法权力遭遇,不但不会因为你有燃放权利就网开一面,相反会因你权利的行使不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严重者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再次,纵览北京、天津等城市由“禁止”到“限放”,我们还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限放”绝不是全面开放,“限放”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公民尽管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地点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但是这部分权利依然受到限制,更没有鼓励多“放”的意思。天津对市民燃放烟花爆竹实行“限时、限地、限品种”的“三限”措施,除了对可以燃放爆竹的地点和品种进行规定外,天津市还规定,在外环线以内地区,每天晚上10点到次日早上6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当晚也只能延长到次日凌晨两点。但我们在天津方面了解的情况是,实行“限放”后,有的住在高楼里的住户把长长的“鞭炮”挂到楼下人家窗口上燃放;有的把单个的爆竹点燃了往楼下扔;有的则不分早晚,只顾自己狂放,却影响了别人休息等等。政府能否把这个“关”切实把好,目前还真不是一件好打保票的事情。

希望广大市民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规

问:有些市民反映,尽管深圳没有由“禁止”改为有限燃放,但是近几年深圳春节,百姓都听到持续不断的鞭炮声,似乎一年比一年严重。他们疑惑:政府制定的“禁放令”法规出了问题,成了一纸空文?

答:“禁放令”得不到遵守,实际上是法令与人们的习惯相冲突的表现,但是,绝对不能因为“禁放令”没有被普遍全面地遵守而怀疑其合理性。

当然,从主观上看,我们坦承现在政府相关部门对燃放爆竹违法行为查处手段滞后,管理水平亟待提高,还没有达到快捷反应、及时处理、全覆盖、全天候管理的目标。目前,深圳对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主要有三家单位。公安部门负责查堵烟花爆竹的来源渠道、打击非法运输、销售、储存行为,城管部门负责查处燃放违法行为,市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制度等。这些部门的工作往往是环环相扣。如源头没堵住,必然就有销售,有销售肯定会有人燃放,燃放查处不力,会有更多的爆竹流入深圳等等。因此,如何使多个部门管理构成一张严密的防护网,在时间、空间上不留管理盲点、盲区,的确需要我们这几个政府部门好好研究。目前,公安部门已开始了两次春节前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周和统一清查收缴专项行动,安监部门上周已开始督查。城管部门已安排大量的人力,春节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上路查处等方案,市民可通过拨打城管热线“12319”进行举报。

从客观上看,燃放烟花爆竹现象在“城中村”、旧屋村最为严重。这些地区存在一定的执法难度,比如道路较为窄小,城管执法车辆难以进入,而且燃放烟花爆竹也就是两三秒钟的瞬间,难以立即抓获违规者。还有,春节期间燃放爆竹以小孩子居多,因是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只能没收了爆竹,并进行批评教育。此外,根据政府相关法规,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没收其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但考虑到春节期间,执法也要讲究柔情执法,多以教育为主,这样也易导致违法者违法成本低、不惜再放爆竹的心理。因此,禁放烟花爆竹还希望广大市民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规。

  作者:王湛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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