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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后年起城镇大人小孩都有医保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广东省委、省政府解决社保问题的第二条意见,广东2100万未成年人、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望因此得到解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日表示,今年将先选择梅州、湛江、揭阳、韶关、惠州、肇庆六个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试点城市比例达到80%以上,2009年在全省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而努力尽早实现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全民皆保”的长远规划目标。

     保障对象:

    未成年人和被征地农民都应参保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1999年以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我省各地普遍建立,截至今年 6月底,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达1896万人。但是,目前在我省绝大部分地区,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对象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省各统筹地区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及18周岁以上的中学生),18周岁及以上无业居民,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等。有条件的地区,农村户籍居民可以与城镇居民实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据测算,我省应参保的城镇居民为2100万人。

     报销额度:

    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支付40%~6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着眼于保障基本的医疗需求,重点解决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限内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化验费、检查费)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最高支付限额设定在上年度所在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2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基金支付比例在40%~60%之间。鼓励有条件的居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作为补充。此外,有条件的地区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以设立社区门诊医疗统筹,引导参保人员更多地利用社区医疗服务。

     缴费方式:

    家庭缴费为主各级财政适当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人单位应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一次性领取征地补偿金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保当年缴费标准为基数,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若干年,并享受相应年限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年限期满后,继续按期缴费参保。大中专及技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缴费,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全员缴费。

        财政补助:

    原则上人均每年不低于50元

    为减轻参保人员个人经济负担,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由财政按人均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由当地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承担。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实际参保人数人均每年35元标准给予补助,所在市、县、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给予补助。

    据测算,我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恩平市)应参保的城镇居民约1619万人,按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5元计算,省财政一年需安排补助资金5.67亿元。其中韶关等六个试点城市应参保690.16万人,省财政一年需安排补助资金2.4亿元。

    试点范围:

    2008年扩大试点增加试点城市

    东莞、佛山、中山、珠海等市自2004年以来已率先成功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至2006年年底,已有358万城乡居民参保,15万多居民享受了住院医疗待遇,1万多人享受特定门诊医疗待遇,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省医保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年内将在省内选择梅州、湛江、揭阳、韶关、惠州、肇庆6个市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试点城市比例达到80%以上,2009年在全省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

  作者:.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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