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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14种违法行为可获奖励
深圳消费在线 2008-2-28

在华强北经常可以看到有人叫卖假发票。 记者 陈发清 摄

    深圳新闻网讯 记者昨日从第八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我市将于3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举报制造贩卖发票等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14种违法行为,并经执法机关查证属实的,由有关执法机关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

    《办法》规定,对举报人的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为辅。一般来说,主要是由受理举报的各执法机关通过侦查破案直接追缴、查获可以估价的涉案物品,依据有关鉴定、评估部门对涉案物品的估价,对举报有功人员按违法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列入举报奖励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二)非法制售有毒有害物品;(三)无证诊所、非法行医;(四)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五)偷税、逃税、骗税,伪造、虚开和制造贩卖发票;(六)私宰生猪,非法毁林种养,在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添加剂;(七)侵犯专利权、版权(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八)非法用地、违法建筑、非法侵占公共绿地、非法房地产交易,非法采矿;(九)制售非法出版物,无证经营“网吧”,非法从事营业性演出;(十)非法制造贩卖有价票证和假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走私贩私;(十一)非法营运;(十二)非法导游、非法经营旅游;(十三)违法收购井盖、缆线、指示牌等公共(公用)设施;(十四)非法教学培训,非法从事职业(劳务)介绍、婚姻介绍、房地产等市场中介活动。

    市盐业管理办公室、市贸易工业局等16个部门,根据《办法》及有关规定同时出台了相关的实施细则,根据本部门职权管辖范围制定了更为详细的举报种类和奖励办法。(记者 陈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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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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