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刚刚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新增了许多规定。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昨日对这些新增内容进行了详细解释。
内容提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新增必备条款:
工作地点条款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
社会保险条款
职业危害防护条款
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据新华社电
工作地点、社会保险须在劳动合同约定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多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增加工作地点条款,是因为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条款,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需独立扶养小孩 单位裁员应优先留用
为降低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
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外,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法适用范围扩至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用工主体、形式,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这位负责人说,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别,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广州开展“签约行动”
不签合同企业要付双薪
劳动合同法刚刚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落实国家关于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一部分,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将从6月份至10月份,在劳动合同签订率相对低下的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开展劳动合同“签约行动”,并在7月份开展执法专项检查,确保今年年底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
抽样调查显示,全国这两个行业的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率不到20%。本次签约行动中,广州市必须印制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劳动合同文本不少于4.6万份。而广州给自己定下的目标是10万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将在2008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