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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缴社保费多得养老金
深圳消费在线 2006-5-19

多缴社保费多得养老金

我市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拟作重大改革

昨天,市政府向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拟通过修改养老保险条例,对我市现行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多项改革。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

《条例(修正案)》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把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临聘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规定上述人员的养老保险参照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员工缴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结合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过认真测算,《条例(修正案)》调整了原有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3%提高到18%,其中员工个人缴费部分由5%提高到8%,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由原来的8%提高到10%,全额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

此外,欲调整待遇结构和计发办法,改变过去基础养老金与个人缴费无关联的状况,实现基础养老金与个人缴费情况挂钩,体现“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

劳务工最低缴费基数降低

《条例(修正案)》一个重大改革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降低劳务工最低缴费基数。

按原《条例》规定,最低缴费工资为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但外来劳务工大多数从事劳动密集型工作,工资水平相对较低,实际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如仍按原《条例》执行,增加企业和劳务工负担。

《条例(修正案)》把劳务工缴费基数调整为不得低于市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劳务工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挂钩,减轻企业和员工的缴费负担。按照参保人缴费与享受待遇相对应和平等对待的原则,增加了关于劳务工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费的规定。

离深再返深工作可以累计年限

《条例(修正案)》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进行完善,规定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应按规定转移;对确实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累计额。市政府认为,这样一方面确定了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为优先的原则,另一方面又解决了农民工参保退保的现实问题。

考虑到调出或离开本市的员工及退休前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重新返回就业继续参保的实际,为确保这类员工利益,增加了继续缴费可累计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的规定。

企业早期退休人员加发工龄补贴

企业早期退休人员与同期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待遇差别相对较大,一直是我市社会养老保险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条例(修正案)》增加一项规定,对企业早期退休人员具有国家和我市承认的1992年7月31日前连续工龄的加发工龄补助,并授权市政府对加发工龄补助制定具体办法。

新老制度交替设置5年过渡期

此外还有一些重要修改,包括:增加“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查处”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比例的依据标准,从与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挂钩改为根据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来核定;取消关于减发退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

《条例(修正案)》还界定了执行新老计发办法的时间界限,规定: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的待遇仍按原有计发办法计算;2006年至2011年的五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待遇低于按老办法计算待遇的,不减发待遇,仍按老办法享受待遇。

  作者:周森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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