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黑气”小心被罚款
《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再作修改
昨天,《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案修改稿)》(以下简称《燃气管理条例(修改稿)》)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燃气管理条例(修改稿)》明确打击“黑气”的执法主体是燃气主管部门,同时规定市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决定由其他部门负责该项职责。
《燃气管理条例(修改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黑气”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向“黑气”经营者购买燃气,否则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黑气”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条例(修改稿)》强化了用户权益保护,删除了部分针对用户的义务性规定,明确了燃气企业负有向用户正常供气的义务。规定燃气企业受理用户用气申请时,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其制定的单位生产、销售的燃气设备、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其制定的安装企业安装燃气设备和器具。
《燃气管理条例(修改稿)》规定,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超过保修期后,用户公用管道及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用户自用管道及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