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为执法队罚没收入管理立规
三种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记者昨天从宝安区政府获悉,宝安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日前出台了《关于大浪、龙华、民治街道执法队罚没收入管理办法》,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广东省有关规定,对三个执法队罚没收入和物品的管理进行规范。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执法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罚款的,由执法人员填写《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行政罚款缴款单》交当事人,由当事人直接缴入区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执法人员在遇到以下三种情形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缴入区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账户。被行政罚款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缴纳罚款后,执法队必须出具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