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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收费新规下月实施
深圳消费在线 2006-8-16

物业管理收费新规下月实施

住宅物业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年内出台

深圳市物业管理收费新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我市住宅物业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还将新增包干制计费方式。这是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物业管理收费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了解,经过反复听证调查,由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共同制定的《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已于近日正式出台,与现行政策相比,该规定在定价形式、前期管理、收费项目、酬金提取基数等十个方面作了重大调整。

新政策取消政府定价

新政策指出,9月1日起,我市住宅物业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据悉,此次规定取消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政府定价,放开了住宅以外其他物业的收费,住宅物业的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对于物业管理的前期收费,新规定指出,开发商在销售时,应提前向消费者明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约定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双方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业主入住前,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商承担。

业主入住即收管理费

据了解,目前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是1997年制定的,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现行收费管理办法与物业管理行业现实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引发了众多纠纷。此次物业管理新规定则对一些易引发纠纷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确定。

一是物业管理费的交费人。规定指出,业主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商全额交纳;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是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计费面积。9月1日起,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产证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三是明确交费起始时间。新政策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自业主入住之日起开始交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买受人的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商全额承担。

包干制计费成新政策亮点

记者了解到,我市现行物业管理收费仅采取酬金制,新政策新增加的包干制计费方式,成为新规定的一大亮点。规定指出,从9月1日起,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测算物业管理服务费时,应以实际的支出为计算依据,以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支出为基数计提酬金。酬金提取则由物业公司和业主根据供求关系、企业资质、管理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平等因素,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比例或固定数额。此外,物业公司还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制定下年度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开支项目和标准的预算方案和审核制度,为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管提供有力保障。

各类经济房均适用本规定

新政策明确规定,政府开发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并轨,规定其收费也适用《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对于市民反映较多的强制性收费问题,新规定首次作出禁止性规定。新政策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增设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强制性服务项目实行强制收费,物业公司也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据市物价局负责人介绍,本次出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新政策没有公布住宅物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标准将于今年年底前出台。新政策已在深圳市政府公报、红盾网(www.szaic.gov.cn)上公布,市民可通过查阅政府公报或登录红盾网了解详细内容。

  作者:刘双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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