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出厂无合格证可拒交费
广东明年起执行机动车合同维修制度
广东省交通厅今天公布“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其中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所承修项目的维修质量负责,维修竣工出厂应当由承修单位签发合格证明;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当签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出厂合格证或合格证明的,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者接车。
据介绍,这个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办法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实行合同维修制度,即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主动与托修方订立维修合同,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以减少因责任不清而引发的维修质量纠纷。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所承修项目的维修质量负责,维修竣工出厂应当由承修单位签发合格证明;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当签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出厂合格证或合格证明的,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者接车。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应当在所承修作业范围内予以规定,并在维修经营场所公示承诺。
据悉,该规定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