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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费明年开征
深圳消费在线 2006-11-23

生活垃圾处理费明年开征

享受低保的家庭及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免缴费

从明年开始,深圳人就要为自己每天制造的生活垃圾“买单”了。记者从第56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将全面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据悉,由于垃圾处理费涉及特区内外标准以及折算等多方面问题,具体收费标准和配套收费细则目前尚未最终确定,预计会在下月出台。市法制办行政法规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是作为《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的配套规章出台的,旨在推动垃圾处理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办法》规定对全市的单位和居民排放垃圾收取处理费,一方面是通过经济手段让市民形成废品再利用和污染付费的意识;另一方面收取的处理费将用于支付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垃圾而发生的费用和垃圾处理产业的科技创新。根据《办法》,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免缴垃圾处理费。

虽然收费细则目前还没有最后确定,但在今年3月17日市物价局召开的垃圾处理收费听证代表座谈会上,市城管局在出具的报告中有一个拟定的收费标准:特区内居民用户按每户每月13.5元定额收取;特区内其他用户以及特区外所有用户按125元/吨标准计收垃圾处理费,其垃圾产生量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间接计量,即用每月排污水量乘以一定系数推算出垃圾生产量;特区外分为居民和其他用户两类,不同类型用户采用不同的折算系数;对特区外存在的自备水源用户,按居民用户每月13.5元/户收取。

对我市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模式进行改革,在《办法》中没有对垃圾处理费直接进行定性,而是参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模式由城管部门组织征收。

《办法》规定,市、区城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代收其用户的垃圾处理费,但要与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代收单位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折算标准代收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户管理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

根据《办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纳垃圾处理费的3‰滞纳金。逾期60日未缴纳的,由市、区城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陈晓薇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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