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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税出台前收养路费合法
深圳消费在线 2006-11-24

  全国人大法制委、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燃油税出台前收养路费合法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3日电】最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了部分公民对收取公路养路费的法规、规章进行审查的建议,并依照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及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有关情况,新华社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目前必须确保养路费的征收

  针对公路养路费的沿革和交通税费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早在1950年,交通部就颁发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6条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200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其中明确规定:“在车辆购置税、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

  75%的养路费用于公路建设养护

  1996年以前公路养路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从1996年起,公路养路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从实际使用的情况看,自2003年以来,全国每年征收的公路养路费中,用于公路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费用比例约占45%;用于公路新建项目补助的公路建设费用约占15.5%;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和建设补助的费用约占15%;用于生产设施费、科研教育费、路政管理费、路况及交通量调查费等的公路养护事业费约占15%;用于职工劳动保险、退休离休人员费等其他支出约占4%;地方财政安排用于交警经费约占2.5%;按照国务院规定划入水利建设基金约占3%。

  燃油税出台准备工作日渐完善

  燃油税政策为何迟迟没有出台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解释,2000年时,考虑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较高、波动较大,为稳定国内油品市场,国务院决定分步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第一步,2001年起先行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第二步,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动情况,由国务院择机出台燃油税。近年来,国际市场油价仍不稳定。

  虽然燃油税暂时没有开征,但近些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一直在认真研究完善燃油税改革方案和配套措施,积极为适时出台燃油税创造良好外部条件。主要开展的工作包括:治理交通和车辆方面的乱收费、乱设站(卡);清理整顿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秩序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货运输市场;做好开征燃油税的各项准备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了与燃油税相关的法规文件,包括燃油税暂行条例草案、燃油税征收管理办法草案、中央对地方燃油税转移支付方案等。地方各级政府也积极调查制订开征燃油税的补偿措施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开征燃油税,建立以燃油消耗量为基础的税收制度,对于理清道路交通方面的税费关系,促进节约燃油、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等具有重要意义。有关部门将根据市场变化,积极推进燃油税改革,在恰当时机出台燃油税改革。

  作者:佚名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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