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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道路上车位归业主共有
深圳消费在线 2006-12-25

小区道路上车位归业主共有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审物权法草案,明年3月有望提请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始举行,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和劳动合同法草案等。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李亚杰郑玮娜)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并借鉴国外通常的做法,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从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看,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这样,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同时,从现实情况来看,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划出的车位,当然应归业主共有。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规定哪些财产归国家

正在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哪些财产归国家所有作出了新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原则规定

正在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首次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曾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宅基地转让适用有关法规

正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草案明年3月有望提请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4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汇报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后,“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并作出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按照惯例,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应于明年3月召开。

  作者:李亚杰郑玮娜
  来源: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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