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一次性待遇人员”老有所养问题正是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按规定,原已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此前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人员,可以在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选择继续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据悉,需办理一次性待遇转长期待遇的人员大约有6000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