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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深圳消费在线 2008-6-25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居住证持有人除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益外,还享有市政府规定的原暂住证的相应权益。

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申领暂住证的,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深圳市居住证》的相应权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31日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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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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