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实施办法里花大篇幅讲了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但最近我们发现内容‘还不过瘾’、‘还有不够”,因此又在《深圳劳动关系条例》专门就此写了一章。”31日起《深圳实施〈工会法〉办法》正式施行。30日,该办法的修订主持人、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刘曙光为600余产业工会、企业工会干部对该法进行详细解释。
据他透露,该条例预计9月底就要出台,它将与工会法实施办法一起,成为深圳工会今后与用人单位展开集体谈判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寄希望于工会利用集体谈判的平台更好的发挥作用。
“国家向来重视工会立法”
刘曙光表示,我国向来注重对工会的立法,现有国家法律涉及到工会的有24部,行政法规涉及工会的有41部,这是很罕见的。而地方立法中,至少也有74个市制定了工会法的实施办法或相关法规,这均说明工会组织的特殊作用。而对于此次深圳5年内再次修订工会法实施办法,刘曙光坦言,这和两个时期不同的社会背景有很大关系。
“2006年中共中央要求构建和谐社会,这是新历史条件下非常突出的使命。劳动关系和谐了整个社会就稳定和谐,所以必须充分发挥工会组建的作用,而这个认识在2001年和2003年的时候,还没有达到这样一个高度。”刘曙光说,当前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突显,特别是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工会法实施办法正好是在国家劳动合同法审议过程中起草的,这也是顺应需要。据他介绍,此次实施办法目的之一就是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尤其是民营、外企基层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
办法条款曾被专家质疑合法性
由于实施办法中许多条款“大胆”、“超前”,因此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其实已经受到一些质疑。其中,被认为可破解工会组建难题的“用人单位有会员10人以上或者有职工25人以上的,应当自设立或者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这一条款就是如此。
一方面工会法“只对会员,而没有对职员达到多少人要建会”有描述,这让不少专家在修订时就多有质疑;而修订出来后,也有专家认为参加和组建工会是职工的权力,职工可以选择建也可以选择不建,而新的修改即超过25人就要建,这似乎有违规之嫌。“前两天,还有个专家当面和我说,这条是不是违法?我说这个理解太书生了。”刘曙光说。他表示,在我国,工会组织是一个法律预设的现象,即工会必须存在,包括劳动合同法里的不少条例都是把工会当作一种“当然的”情况。“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要发挥三个方面的积极性,一是职工加入工会的积极性;二是上级工会组织帮助和指导其建立工会的积极性;三是企业等用人单位也要有建会积极性。”
而另一个质疑则来自于工会内部。“工会法没有列举工会组织的具体任务,只宏观讲了一下,所以我们觉得这次有必要提出来,重点要做哪几件事。但关于这点,当时也有部分工会干部不赞成,认为这是自己给自己套上‘紧箍咒’,规定这么多义务。但我想说,现在不是自己给自己规定,这是通过立法机关、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是从立法上对基层工会、产业工会的任务作出规定。”
实行岗位津贴制每年要补4个亿
在谈及此次实施办法的重点内容时,刘曙光直言正是“推进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组织职工爬爬山当然也是工会的作用,但是最能发挥作用的手段和平台应该说还是集体谈判,这是最重要的任务。”刘曙光说,这次实施办法专门用4条就“如何开展集体谈判”做了明确规定,赋予了工会组织的法定职权和必要保障。而最近他在进行《深圳劳动关系条例》的制定时,又进一步发现工会法实施办法里写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内容“还不过瘾”、“写得不够”,因此又在该条例中专门写了一章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这个条例预计9月底就要出台,这两个法的内容加起来,将成为深圳工会今后与用人单位展开集体谈判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寄希望于工会利用集体谈判的平台更好的发挥作用。
此外,他还特别提及了此次创新的“岗位津贴制度”。“这一津贴的发放范围不包括产业工会和总工会,以及国家机关公务员层面,主要是为了增强基层工会干部对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调动其积极性和增强责任感,就是拿了工会的钱就要帮工会做事。”刘曙光说,尤其是对关外的龙岗、宝安两个地区的基层工会主席,这一制度作用更大。而经测算,这一津贴费用的支出,也意味着深圳每年要从工会经费中支出4个亿来,这对许多其他城市而言,难以做到。
“公开谴责制度使用时要慎重”
“我经常听到有人说工会开展工作没有手段,手腕不够硬,那看要相对什么而言,如果是相对国家权利机关,那两者性质不一样,工会不可能行使法院的判决权等,但他有作为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所有手段。”针对工会内部不少干部对于自身作用的“不自信”,刘曙光坦言,面对一些屡教不改的企业,当前工会对其的约束手段确实不够好,于是这次在允许的范围,在实施办法中“稍微加了一点料”,即如果用人单位违规的,工会可以表发公开谴责的声明。
他笑言这个条款很厉害,因此也提醒各级工会在运用时要非常慎重。发现问题后,要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先介入把实事调查清楚,如果确实是屡教不改、态度恶劣、无法沟通,甚至有些行为已经达到忍无可忍的程度,就可以公开谴责。